冯荣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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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家鑫上诉的四点理由苍白无力-吴若愚

5月6日,笔者曾经写过一篇题为《药家鑫到底有什么理由上诉》的文章,是因为听到药家鑫在一审被判死刑后,在上诉期内向陕西法院提起上诉,可是其上诉内容外人并不知晓,连被害人张妙家属及代理律师也无从得知,所以一直让外界深感疑惑,不知陕西高院葫芦里买的什么药,笔者和大多数善良的中国人只是想问个究竟,药家鑫到底有什么理由上诉。

世间发生的一切事物,必然有其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。药家鑫在上诉期提起上诉,自然也有他的理由,即使他的理由听起来既荒唐又苍白,但法律赋予他这个权利。

据来自人民网5月13日的消息,药家鑫案于今年4月22日一审宣判,4月28日药家鑫在*上签字。记者从此案被害人代理人张显处了解到药家鑫有四点上诉理由。
据报道,目前受害人家属还没有拿到上诉状,不过张显律师还是在法院找到了上诉状,看到了上诉内容。上诉状显示,药家鑫有四条上诉理由:
 第一,原判决对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罪行极其严重”认为定性不当。原因是“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;路灯暗,光线不如白天的好,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;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,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,致命仅有一刀,是激情和瞬间作案;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。
 第二,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,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。

 第三,药家鑫是初犯、偶犯,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。

  第四,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,认为中院量刑过重。
 看了药家鑫上诉状的四条理由,笔者虽然眼睛不近视,没有眼镜可跌,但还是险些在电脑前晕倒。我真不知道药家鑫及其家属为什么会这样厚颜无耻,竟然提出如此脑残的理由向陕西高院上诉。

按药家鑫的第一条上诉理由,药家鑫的犯罪手段还不够残忍,情结还不够恶劣,罪行还不够严重。由于眼睛不好,刺杀张妙时只是一阵乱刺,连刺了多少刀都不知道,致命也就一刀。照此说来,假如药家鑫的眼睛和笔者一样火眼金睛,他一定会对准被害人胸膛一刀毙命,就不至于招致残忍的非议了,因为他让被害人死个痛快,或许还会得到奖励。

这条理由说药家鑫杀人是因为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,可是药家鑫的抑郁和压力能有洛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张广生大吗?张广生因抑郁跳楼自杀,而药家鑫抑郁却要杀人,而且是开车把人撞倒后下手,这还不算残忍?一审被判死刑,按理说压力和抑郁应该比杀人前更大,可是他却一而再,再而三地要想尽办法活命,这根本不象一个抑郁症人的表现,难道抑郁是杀人的理由吗?并且药家鑫在Zui初受审时已经明确交代自己杀人的理由是害怕“农村人难缠”,可见,药家鑫在向张妙动刀时是十分清醒的。这条理由中,药家鑫还重提激情杀人和瞬间发案,如果这条理由成立,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就更应该认定为激情杀人,不该判处死刑了。

药家鑫上诉的第二条理由是“自首情结”,可是张显律师认为,受害人一方不认可自首情节。“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经对药家鑫进行了传唤,而且公安机关当时已经掌握了监控录像,保险公司也检查了车里的血迹。但是当天把他给放了。第二天他才到公安机关‘自首’。这很明显,药家鑫当时是不想投案的,公安机关将其放走,是制造了一个“自首”假像,这是为了逃避法律严惩,精心设计的情节,这肯定不能成为药家鑫免死的理由。

药家鑫上诉的第三条理由是,初犯、偶犯、父母积极赔偿。这条理由听起来更是荒唐至极,真不知道药家鑫及其家人认为要杀几次人才能偿命?什么是偶犯,难道要惯犯才算严重吗?药家鑫的父母积极赔偿了多少呢?法院仅仅判给被害人张妙家属赔偿金4.5万元,这就叫积极赔偿吗?而沈阳小贩夏俊峰不但被判死刑,而且被判赔偿两名城管65万,同样的生命,可是却不是同样的价值,这不能不说是法律天平的倾斜。

药家鑫上诉的第四条理由是,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,认为中院量刑过重。这条理由更是让人啼笑皆非,国家目前针对死刑到底有什么慎重态度?有没有司法解释,类似药家鑫这样的案件应该怎么量刑?如果有,那就拿出来,当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执行。可是慎重态度可不是哪位专家和教授一句话可以认定的,一审时发放问卷调查已经涉嫌违法。所谓国家态度,几乎就是一个虚拟状态,是还是司法机关,还是法律条文,这样无法可依的态度,谁敢冒然行事呢?

所以,笔者认为,药家鑫上诉的理由很不充分,除了荒唐可笑,就是苍白无力。无外乎就是一个缓兵之计,企图以拖待变,找机会与受害者家属协商,施压,买通相关环节,达到花钱买命的目的。可是,如果能用金钱换取生命,那有钱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草菅人命了

药家鑫这次上诉,Zui不可思议的是,由于被害人张妙家属没有上诉,法院以张妙家人已经不是案件当事人为由,至今未给张妙家人上诉状。对此,张显律师认为,二审是一审的延续,法院应该给原告上诉状副本才符合法律程序。陕西高院对药家鑫的上诉状

秘而不宣,遮遮掩掩,使人怀疑陕西高院是别有用心。

陕西高院在5月5日已经对药家鑫上诉立案。笔者并不愿意看到因为媒体关注而改变判决结果,而只是希望陕西高院实实在在,认认真真地根据刑法条款作出公正的判决,不要贪赃枉法,颠倒是非,制造冤假错案,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。但愿这不只是一个愿望。



发布时间:2011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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